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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为律师咨询:危害行为的基本形式与特征

文章出处:本站 人气:9084 发表时间:2021-09-01 14:36:45

无为律师咨询:危害行为的基本形式与特征

危害性行为的基本特征有三个,分别是客观上是人的肉体的危险行为,主观上是由行为人的意志或意识所支配的肉体的动静,在法律上是对社会有害的。

《刑法》中关于危害行为基本形式的定义:

(一)作为

作为,即积极的行为,是指以积极的身体举止实施《刑法》所禁止的行为。作为危害行为的主要形式,在我国《刑法》中,大部分犯罪通常以故意杀人罪、放火罪等形式实施,许多犯罪只能以强盗罪、盗窃罪、强奸罪等形式实施。刑法意义上的行为一般不仅仅是单独的行为,通常由人的一系列行为构成。例如,抢劫是由接近受害者、实施暴力或威胁、抢劫财产等动作组成的。这一行为不仅反映了运用自身身体实施的积极行动,也包括利用他人、使用物质工具、利用动物甚至是利用自然力量实施的行为。比如教唆孩子偷别人的财产,用剧毒杀人,训练恶狗咬人,决水破坏农田。

 

(二)不作为

不作为,即消极的行为,是指不实施其依法有义务实施的行为。《刑法》中规定,有些犯罪只能由不作为构成,如遗弃罪,这类犯罪被称为“纯不作为犯”,其他犯罪虽然是形式犯罪,但也可以以不作为形式实施,这类犯罪构成的犯罪称为不作为犯。需要注意的是,不作为犯人并不意味着行为者没有采取积极的行动,而是意味着行为者没有采取法律要求的积极行动。因此,当行为者通过实施一些积极的行为逃避法律要求他们履行的特定义务时,不会影响不作为犯人的构成。如果犯罪人将幼童带到深山老林再抛弃以逃避抚养义务,则属于不作为犯而非作为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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